夫妻投靠(配偶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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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夫妻分居时间满三周年,即被投靠人户口迁入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周三年,
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
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以下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
①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②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③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
(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7、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须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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