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不缴社保五大“坑”,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来源: 深圳人社   点击量:

有了医保

看病负担大大减轻

有了养老保险

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等等

一旦社保停止减少缴纳

劳动者的医保养老等各方面的待遇都会受到影响



人社君

   




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劳动者总会遇到企业以各种理由不缴纳社保劳动者权益受损还蒙在鼓里。


今日,人社君就总结了这五种不缴社保情形,进行权威解答。





遇到这五种“坑”

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五!大!坑!

01

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不合法!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当然是不合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02

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违法!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请问这合法吗?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03

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不可以!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理?


不合理!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04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这样办!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05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不可取!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是否可取?


不可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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