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五年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答:新老办法衔接有5年过渡期。新办法规定‘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是按新、旧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30%、50%、70%、90%加发待遇。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一律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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