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先行支付现金,再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社保局提出审核报销申请?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先行支付现金,再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社保局提出审核报销申请?
答: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支付现金,再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在费用发生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到社保局提出审核报销申请:1.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3.已办理门诊特病登记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费用;4.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5.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6.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7.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8.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从个人账户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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